第八類 生皮、皮革、毛皮及其制品;鞍具及挽具;旅行用品、手提包及類似容器;動物腸線(蠶膠絲除外)制品 本類包括了絕大部分皮革行業(yè)的動物質原料,以及各種材料制成的具有皮革行業(yè)產品特征的制品。生皮及未鞣毛皮雖然是動物產品,且符合第一類所規(guī)定的“未經過加工或僅經過了有限的簡單加工”的條件,但因為它們通常作為皮革行業(yè)原材料使用,所以應歸人本類而不應歸入第一類。 第41章生皮(毛皮除外)及皮革 本章主要包括生皮(例如:生牛皮),以及帶毛綿羊及羔羊(非制裘用)等動物的生皮;經過預鞣、鞣制(包括油鞣)以及經鞣制后或進一步加工或羊皮紙化處理的皮革;再生皮革及皮革的邊角廢料(不包括可供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碎片或破舊皮革制品);以皮革或皮革纖維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。 易誤歸入本章的貨品主要有:生皮的邊角廢料(品目05.11);部分或整張的帶羽毛或羽絨的鳥皮(當僅經過洗滌、消毒或僅為保藏而作過處理時應歸人品目05.05,而經過進一步加工的應歸入品目67.01)。 第42章皮革制品;鞍具及挽具;旅行用品、手提包及類似容器;動物腸線(蠶膠絲除外)制品 一、本章商品范圍 本章主要包括各種皮革和再生皮革制品;各種箱包及類似容器;鞍具及挽具(例如狗穿的外套);動物腸線(蠶膠絲除外)、膀胱、腸膜及筋腱制品。本章以皮革制品為主,但也包括某些不是用皮革材料制成,而在貿易中具有皮革制品特征的貨品。 易誤歸人本章的貨品主要有:單獨報驗的挽具附件及裝飾物,如馬蹬、馬嚼子、馬鈴鐺及類似品及帶扣(一般歸入第15類);馬鞭及鞭子(品目66.02);非供長期使用的帶把手的塑料薄膜袋(品目39.23);編結材料制品如柳條編結的衣箱(品目46.02);按用途在其他章具體列名的某些皮革制品,如皮鞋(第64章)、皮表帶(品目91.13)等。 應該注意掌握品目42.02包括的兩組貨品的區(qū)別。分號前是第一組貨品,如衣箱、提箱、小手袋、公文箱、公文包、書包、眼鏡盒、望遠鏡盒、照相機套、樂器盒、槍套及類似容器,可以用任何材料(除由天然或養(yǎng)殖的珍珠、寶石或半寶石制成,或由貴金屬或包貴金屬)制成。分號后是第二組貨品,如旅行包、食品或飲料保溫包、化妝包、帆布包、手提包、購物袋、錢夾、錢包、地圖盒、煙袋、工具包、運動包、瓶盒、首飾盒、粉盒、刀叉餐具盒等必須用皮革或再生皮革、塑料片、紡織材料,鋼紙或紙板制成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用所列材料或紙包覆制成。 二、皮革與毛皮組合制的衣服及衣著附件歸類規(guī)定 用皮革與毛皮(或人造毛皮)組合制的(1)手套應歸人品目42.03;(2)其他衣服及衣著附件應歸人第43章(毛皮僅起裝飾作用的除外)。 第43章毛皮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一、本章商品范圍 本章主要包括毛皮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。歸類時應注意品目43.01所列的生毛皮不包括品目41.01~41.03所列的帶毛生皮。品目43.03包括毛皮制成的手提包、購物袋等。 易誤歸人本章的其他貨品主要有:帶羽毛或羽絨的烏皮(品目05.05或67.01);用皮革與毛皮(或人造毛皮)制的手套,無論皮革或毛皮(人造毛皮)是里還是面(品目42.03)。 二、毛皮(或人造毛皮)與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、衣著附件的歸類原則 用皮革與毛皮(或人造毛皮)制的手套,應歸人品目42.03,其他毛皮(或人造毛皮)與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、衣著附件均應歸入第43章即按照毛皮(或人造毛皮)制的衣服、衣著附件歸類(毛皮僅起裝飾作用的除外)。 例:手套(面料為純棉藍色斜紋布;襯里為兔毛皮;明顯供勞保用) 說明:第43章章注4規(guī)定: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襯里或作面(僅飾邊的除外)的衣服及衣著附件(不包括注釋2所述的貨品),應分別歸人品目43.03或43.04,但毛皮或人造毛皮僅作為裝飾的除外。由此可以斷定,本題所述手套應作為衣著附件歸入第43’章品目43.03,進而歸入子目4303.1020。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