�。薄㈥P于調解或和解認可的事實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。 �。�、哪些證據不能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 �。场⑷绾未_認證據的證明力。 �。ǎ保┮环疆斒氯颂岢龅南铝凶C據,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: 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、照片、副本、節(jié)錄本; 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、照片、錄像資料等; ③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、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; �、芤环疆斒氯松暾埲嗣穹ㄔ阂勒辗ǘǔ绦蛑谱鞯膶ξ镒C或者現(xiàn)場的勘驗筆錄。 �。ǎ玻┮环疆斒氯颂岢龅淖C據,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,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,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,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,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。 (3)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,但都沒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,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,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擔供證據的證明力,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。 (4)人民法院就數(shù)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,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: ①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; ②物證、檔案、鑒定結論、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、登記的書證,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、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; �、墼甲C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; �、苤苯幼C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; �、葑C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,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