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背提包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 本標準適用于以各種天然革、人造革、化纖布、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種背包、提包、背提兩用包(簡稱背提包)本標準不適用于走輪包、公文包。
2、引用標準
ZBY 73001 螺旋拉鏈 ZBY 73002 注塑拉鏈 ZBY 73003 螺旋拉鏈、注塑拉鏈測試方法 ZB/TY 73028 金屬拉鏈
3、產品分類
3.1 品種(按面層材料分) 3.1.1 天然革背提包(包括豬革、牛革、羊革等)。 3.1.2 人造革背提包(包括PVC、PU、PE、尼龍革、合成革、針織革等)。 3.1.3 化纖布、帆布背提包(包括刮膠帆布、帆布、尼龍綢、堅固呢等)。 3.2 型式(按結構形式分) 3.2.1 帶有各種背帶的背包。 3.2.2 帶有各種提把的提包。 3.2.3 帶有各種背帶、提把的背提兩用包。 3.3 規(guī)格 3.3.1 產品主體外形長度的最長距離確定為產品規(guī)格。 3.3.2 產品的規(guī)格尺寸見表1。 表1 單位: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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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格尺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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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限偏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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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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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±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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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-400(不包括4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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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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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=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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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±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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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技術要求
4.1 產品面層材料 4.1.1 產品面層材料外觀 花紋清晰,在一只產品上色澤基本一致(除配色外),潔凈無明顯污跡。 4.1.2 天然革產品面層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,無裂漿、脫色、松面、裂面現(xiàn)象。 4.1.3 人造革產品面層材料質量要求應符合表2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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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2 單位: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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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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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規(guī)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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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陷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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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許缺陷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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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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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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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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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許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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凹凸疙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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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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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mm*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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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面不允許有,其它各部位不超過1處。 |
>=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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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面不超過1處,其它各部位不超過2處。 |
不明顯印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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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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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80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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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面不超過1處,其它各部位不超過2處 |
>=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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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100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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稍明顯印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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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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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60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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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部不超過1處 |
>=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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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80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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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.4 化纖布、帆布產品面層材料質量要求 不反膠,無氣泡,無斷經、斷緯。跳紗不超過10mm。疵點大面不超過1處,其它各部位不超過2處。 4.2 縫合 4.2.1 縫合用線 產品的明線與合活線采用紛紛、滌綸、晴綸或絲線。 4.2.2 縫合針距 產品的明線針距為30±3針/100mm;粗線縫制的產品明線針距為18±2針/100mm。 4.2.3 縫合線跡 上、下線吻合,線跡平直,針距一致,一只產品上不得有兩針以上邊針跳線,跳1針不得超過3處;粗線縫制的產品不得出現(xiàn)跳針。 4.3 配件 4.3.1 配件電鍍質量要求 光亮、無銹、無殘,不允許有毛刺、燒焦、針孔、起泡、起皮、漏鍍和機械碰傷,無明顯色差。 4.3.2 配件外觀質量要求 色正無雜質,無毛刺,無劃傷,同一只產品塑料配件無明顯色差。 4.3.3 拉鏈 a.縫合平直,位合滑順,無缺牙。 b.金屬拉鏈平拉強力,輕滑度應符合ZB/TY 73028的規(guī)定。 c.螺旋拉鏈平拉強力應符合ZBY 73001的規(guī)定。 d.注塑拉鏈平拉強力,輕滑度應符合ZBY 73002的規(guī)定。 4.3.4 包鎖 鑰匙插取通暢,鎖芯轉動靈活。 4.3.5 商標 圖文清晰。 4.3.6 零部件的安裝 平服、牢固、基本對稱。 4.4 負重性能 產品在規(guī)定負重指標下,經5.6條試驗,背帶、提把、勾環(huán)應不壞、不掉、不變形、不松動;包體不開裂。 產品負重指標應符合表3規(guī)定。 表3 單位:mm |
面料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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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規(guī)格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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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重kg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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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然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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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-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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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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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300-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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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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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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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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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造革 化纖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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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-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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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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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300-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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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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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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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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帆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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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-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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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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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300-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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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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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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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 包體 形體飽滿,弧線自然,角對稱,基本端正。 5、試驗方法
5.1 產品規(guī)格 采用米尺測量。 5.2 產品面層質量要求 采用米尺測量其質量缺陷。 5.3 縫合針距 采用米尺測量。 5.4 拉鏈 取樣必須與產品使用的為同一批拉鏈。平拉強力和輕滑度依據(jù)ZB/TY 73028和ZBY 73003進行測試。 5.5 包鎖 以鑰匙試驗鎖的開關是否正常,無鑰匙的插鎖以手工測試。 5.6 負重性能 5.6.1 垂直試驗 包內裝入表3規(guī)定的重量,懸空掛于1m高,呈靜止端正狀態(tài),使其受力均勻,2h后取下,檢驗背帶、提把、勾環(huán)是否牢固。 5.6.2 落下試驗 包內裝入表3規(guī)定的重量,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,自然落地,著地方式有三種(正面著地、則面著地、包直角著地),應隨機抽取3個樣品就每種著地方式各試驗一次,檢驗產品的縫合部位是否損壞。 5.6.3 擺動試驗 包內裝入表3規(guī)定的重量,懸空掛于1m高度,呈端正狀態(tài),做擺動試驗。擺動角度為45度,擺動頻率為25次/miu,擺動100次,按4.4條進行檢驗。 5.7 其它指標均用觀感測定,在自然光線下,距產品500mm目測。
6、檢驗規(guī)則
6.1 交收檢驗 6.1.1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對產品逐件進行檢驗,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表4規(guī)定。
表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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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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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2 |
4.1 |
4.2.1 |
4.2.3 |
4.3.1 |
4.3.2 |
4.3.3 |
4.3.4 |
4.3.5 |
4.3.6 |
4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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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.2需方可按出廠檢驗項目對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產品抽驗50-100只。檢驗項目方面略有缺陷,應視為合格品。 6.2 型式檢驗 6.2.1型式檢驗應包括本標準中規(guī)定的全部技術要求。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。 a.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; b.產品的結構、工藝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變時; c.連續(xù)生產中的產品每半年進行一次; d.產品間隔半年以上再次生產時; e.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 f.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 6.2.2用作型式檢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。其數(shù)量不應少于3-5只。若產品中出現(xiàn)不合格項目,可加倍抽取,對該不合格項目復驗,如仍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7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標志 生產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應有生產廠名、商標、檢驗合格證(或合格章)。 7.1.1產品檢驗合格證(或合格章)應包括: a.質量等級標志; b.產品生產日期; c.檢驗員代號。 7.1.2外包裝標志應包括產品名稱、出廠日期、產品貨號、顏色、數(shù)量。 7.2 包裝 產品內包裝采用紙包裝或塑料包裝,還可附有產品使用說明。外包裝為紙箱包裝或其它代用材料。特殊要求由生產廠與需方協(xié)商而定。 7.3 運輸 產品運輸時要輕裝、輕卸,不能重壓。運輸使用庶蓋工具,防止雨淋日曬。 7.4 貯存 產品應在室內貯存,空氣流通、干燥,距地面和墻壁200mm以上,不能靠近熱源、化學腐蝕品,防止霉變。
附加說明: 本標準由輕工業(yè)部質量標準司提出。 本標準由全國毛皮制革標準化中心歸口。 本標準由北京市皮件二廠負責起草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么書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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